遲到扣錢、記小過罰錢,公司可以這樣罰員工嗎?

你有聽過公司設立條款,如果員工遲到或是犯錯,就會記警告、小過,甚至會扣薪水嗎?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員工只能任公司擺布嗎?
By EH 2020/11/24 21:30:00


「記小過 1 次並罰款 500 元」、「洩漏營業秘密賠償 50 萬元」等等懲罰性規定,有些公司會這樣訂定,用以規範員工。台北市勞動局出面表示,部分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經常會訂定此類條文來規範其員工,而工作規則是雇主所訂定的內部重要管理規定,雖然可依照業務性質量身定作適合、必要之相關規範,但仍必須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之衡平,有關此類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涉及事實調查及損害程度之認定,應由勞資雙方另行以契約約定,不得由雇主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

依據台北市勞動局的說明,各公司有所謂的員工守則、員工工作規定,這類規定依據不同工作性質,公司可以各自訂定,但是如果有懲罰性、賠償性的罰款,因為還需要經過調查、還有損害程度的認定,不應該僅由工作規定進行規範,恐怕有失公平,必須另行契約約定才可以。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大部分之內容雖然是由雇主依其業務管理需求制訂,但涉及要求勞工罰款或賠錢者,並非雇主說了算數,因此不可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之規範,否則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明顯失衡,正確處理方式應由勞雇雙方就實質損害範圍另以契約約定,如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協議,必要時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陳信瑜局長亦再次呼籲,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已明文規定工作規則應訂定之內容項目,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需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如事業單位不清楚該如何修訂者,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參照範本修訂,較為便捷,如事業單位或勞工對於工作規則內容修訂有問題想要詢問者,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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