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社會治安-行政警察
行政警察主要負責一般的行政工作。具體的勤務內容主要為:
1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2 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3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 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4 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5 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 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6 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救援先鋒隊-消防警察
消防警察係對災害防救、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工作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之人員。像是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 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規劃與執行、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火災搶救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資料之核發等。
外語能力強-外事警察
外事警察係以保護外來人口(包括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執行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處理涉外治安案件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為專責工作之警察人員。像是調查非法外來人口、涉外治安情資調查、 國(外)賓及駐華使領館、機構等安全維護工作、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偵查、促進國際警察合作、警察外語訓練及協助等。
除暴安良-刑事警察
維護社會治安、犯罪偵防工作。犯罪與違序案件偵防之擬訂及執行、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像是研議刑事 政策、策訂偵查策略、偵查不法犯罪、預防犯罪發生等。
科技助攻-刑事鑑識
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進行犯罪現場勘察與處理,證物鑑定分析、研判,以重建犯罪事實,以提供犯罪偵防並協助司法偵審。像是執行刑案現場勘察、執行物證鑑定分析及建檔、出庭作證提供鑑識專家意見、規劃並執行鑑識人員訓練及業務發展等。
維持社會秩序-犯罪防治(預防組)
一般刑事類預防犯罪與被害、預防犯罪與被害宣導、防處少年事件、婦幼安全業務、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另外還有預防犯罪與被害資料 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道路守門員-交通警察(交通組)
維護交通秩序、排除交通障礙、執行交通法令、取締交通違規、防止交通危害、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制及處理等,從事整體規劃、擬議、督導、考核及執行。
網路科技-交通警察(電訊組)
基於電信工程之知能,警察通訊網路與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設計、施工、運用、 維護、管制、採購、管理、補給及研究更新。
專業資訊-警察資訊管理
警察機關資訊作業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包含辦公室自動化、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等。
海上尖兵-水上警察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 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執行公權力-警察法制
建構警察機關整體依法行政環境,促進警察專業執法,提升執法效能,維護警察公信力及精進員警個別警察法規知能,貫徹執行公權力,確保依法行政。像是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提供法令相關諮詢、研析現行警察法令規範,促進法制發展等。
綜合行政事務-行政管理
警察人事、後勤事務管理、危機應變與安全管理等工作之計劃、 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像是人事行政政策、人事業務、人事教育訓練與發展、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及管理方法之執行、訂定、改進與研究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