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特考

適合英文能力好,勇於挑戰者報考
By 加分誌 2020/09/08 00:00:00

應考資格
第一試筆試及英文會話日期:110 年9 月4 日~9 月5 日
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為個別口試
報考資格:
三等飛航管制:18~35 歲、大學以上畢
三等飛航諮詢:18~45 歲、大學以上畢
三等航務管理:18 歲以上

應試科目: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飛航管制 ◎ 1.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2. 法學知識( 憲法、法緒)
1. 民用航空法 ◎ 2. 英文
3. 航空氣象學4. 航空運輸 5. 英語會話
三等飛航諮詢 1. 民用航空法 ◎ 2. 英文
3. 航空氣象學4. 資料處理 5. 英語會話
三等航務管理 1. 民用航空法 ◎ 2. 英文
3. 航空安全管理4. 運輸學 5. 英語會話
「※」係採測驗式試題;「◎」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皆採申論式試題。

108~109 年民航特考三等錄取人數
等別 108 年109 109109 年暫定錄取人數
三等飛航管制 33 30
三等飛航諮詢 2
三等航務管理 6

主要工作內容
■飛航管制: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飛航諮詢:負責提供臺北飛航情報區之飛航情報,並與國際飛航情報單位交換各項動態與靜態資訊之業務,並在臺北、 桃園、高雄等機場之飛航諮詢台等地點輪值。
■航務管理:
1. 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2. 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3. 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4. 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5. 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6. 航空器異常/ 危險/ 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7. 停機坪使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