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公職律師」制度,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
三讀條文新增,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三讀條文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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