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鴻福 圖/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shutterstock
機車事故死傷慘重 騎車切勿輕忽規定
依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資料統計,111年18至24歲年輕人交通事故傷亡件數中,機車死傷人數(不含重機)為102,706人,占85%;小客車為1,853人,占2%。其中,觀察近5年(107至111年)的數據顯示,機車死傷人數每年平均仍維持在至少10萬件;小客車死傷人數每年平均則至少1,800件。
而在111年18至24歲年輕人交通事故肇因中,機車的部分以「未注意車前狀況」最多,其次為「未依規定讓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左轉彎未依規定」;汽車的部分則以「未依規定讓車」最多,其次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
校內外事故處理大不同
目前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主要規定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在適當距離處(例如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為後方80公尺、速限50至60公里之路段為後方50公尺)豎立汽機車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汽機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但是,在無人傷亡,且汽機車尚能行駛的場合,或是經受傷當事人同意,則可在標繪汽機車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論有無傷亡,均應報警處理,並配合調查。
上述交通事故處理完後,警察除會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外(包括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電話、車牌號碼、處理單位及員警姓名),於事故7日及30日後,當事人也可向警察機關分別申請提供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後續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之證據。
不過,發生在校內的交通事故並不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範內,如報案處理,警察多僅協助繪製現場圖並交由校方處理,其他處理流程則要視學校內部有無訂定相關規定,對於後續紛爭的解決及舉證較為不利。
當事人的權益主張
不論交通事故是發生於校內或校外,身體受傷或車體上的損害,當事人均得聲請調解,或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前述警察作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當事人另外向各縣市政府鑑定委員會申請的車禍鑑定,將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斷依據之一。
另外在刑事責任上,事故當中受傷的一方,更可在事故發生後的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如果其中一方因事故死亡,另一方則會涉及過失致死罪,由檢方主動介入偵辦。
建立正確駕駛觀念更為重要
相較於等交通事故發生後,尋求爭訟途徑保障自身權益,不如在騎車或開車前建立「防禦駕駛」的觀念,除了養成隨時注意週遭狀況的習慣,更應專注於聽覺及視覺,進一步認知並預測接下來可能發生的情境,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