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正確心態:刑法是「地理」而非「英文」
許多考生在學習初期,常因某些單元聽不懂而感到挫折,甚至卡關不前。對此,陳介中老師在第一堂課就會告訴同學一個關鍵的類比:「準備法律就像讀地理,而非英文。」
他解釋,英文需要逐步建立知識基礎,文法、單字環環相扣,是「階梯式」的學習。但地理可以分不同章節獨立閱讀,例如先讀非洲再讀北美,互不影響,是「塊狀的」知識。刑法就比較像地理。
如果同學在學習過程中,遇到某些單元(例如「錯誤理論」)暫時聽不懂,不用氣餒,可以先跳到下一個單元。「法律本來就抽象,有其門檻,需要時間慢慢調適。」老師也以自身經驗鼓勵同學,他自己刑法總則就學了三遍,並強調法學思維是絕對可以透過後天訓練建立的。
效率準備關鍵:理解原理,掌握趨勢
面對內容龐雜的刑法,死記硬背是最低效率的作法。老師建議考生,應著重於理解法條原理,並精準掌握考試趨勢。
一、法條背誦的迷思:理解勝於死記
「希望考生不要像背唐詩那樣背法條。」陳介中老師強調,準備刑法,重點是理解法條的訂定原理跟道理。
老師接著補充:「對於四等考試,雖然選擇題會考法條,但比重不高。申論題更重的是邏輯分析能力。」因此,與其逐字背誦,不如記住條號跟大意。尤其是那些經常考的法條,必須熟悉其條號與核心概念。
二、掌握命題趨勢:緊跟修法與時事
近幾年刑法的出題趨勢,除了少數冷門單元外,其他單元考的比例差不多。但若要區分選擇題與申論題的重點,則有些不同:
●選擇題:偏重刑法論的考察,例如假釋、易科罰金等基本概念,以及實務見解。
●申論題:命題焦點會看當年的修法重點。只要有修法,該年度就很容易成為考題。
老師提醒,立法院的會期與學期時間差不多,考生應時時注意修法動態。當然,有參加補習班的同學,老師們都會協助補充相關講座與資料,並判斷修法的重要性。
申論高分核心:三階論述與實戰演練
申論題是刑法考試的決勝關鍵。老師指出,申論題的準備核心,不在於背誦多少定義或實務見解字號,而在於能否熟練運用「三階段論述架構」。
一、掌握申論題的靈魂:三階論
陳介中老師直言:「有個像樣的架構就贏一半。」尤其是針對非法律科系的考試(如四等警察),結構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考生必須熟悉各種題型的答題樣板。從最基本的故意既遂犯架構,到未遂、多人犯罪(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變化,都必須熟練,並將模板背下來。
二、實戰練習與反饋:寫就對了
抽象的理論,要透過案例學習才會深刻。例如講到客觀歸責理論中的結果不可避免性,就要記得「山羊毛案」的經典案例。
在練習申論題時,老師建議:
1. 完整寫作:剛開始練習時,要試著把完整內容寫出來,以此訓練論述能力。至少要完整寫過5 題以上。
2. 接受挫折:剛開始寫一定不好,甚至寫不出來,這是必然的挫折。如果真的寫不出來,可以翻書瞄一下,但絕對不要照抄。
3. 尋求批改:寫完後,強烈建議拿給老師看一下。因為自己寫很常會有盲點,自己看不出來。
4. 勿信網路:老師特別警告,不要盲目相信網路上的答案,因為很可能是錯誤的。同時也要注意,AI 的回答不見得正確,尤其在處理台灣法律問題時。
考場致勝關鍵:穩健策略與避錯指南
紮實的準備,需要穩健的考場策略來兌現。陳介中老師提醒,拿到考卷切勿慌張,第一步是審題。若題目複雜,應先在空白處擬定答題架構,釐清邏輯,切勿沒有架構就下筆。
作答時,應避免常見的扣分地雷:首先,必須嚴守三階論的分析順序,不可自以為是的破題(例如先寫中止未遂);其次,段落篇幅不宜過長;最後,切勿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引用實務見解字號,以免用錯反遭扣分。
最後老師鼓勵,刑法準備初期必然有挫折,但法學思維是可以訓練的。只要掌握正確的學習心態,熟練三階論架構,並在考場上穩健發揮,刑法必能成為上榜的關鍵。
刑法申論題解題示範
一、孤僻的甲多次對隔壁鄰居A 表示,不要將機車停放在其家門口,在反映無效後,某次又見圖方便的A 將機車停放在門口,當場不僅出言抗議且對A 放話,下次再亂停機車,要對A 飽以老拳。住在對面的乙聽聞後,認為機不可失,因為A 常在街坊中散布謠言,造成乙困擾,決定讓A 嚐苦頭。某晚,乙看見A 回家後,趁機將A 的機車挪到甲的家門口停放。隔天一早,甲見狀後生起無名火,立即到A家按門鈴,對開門的A 劈頭一拳,造成A 嘴唇瘀傷併一顆門牙掉落。問: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114 年警察特考四等)
【解題關鍵】( 藍字部分請老師填寫)
《考題難易》★★★★★
《破題關鍵》
以四等考試而言,這題的考點十分困難,尤其是乙。甲的部分主要涉及到強制罪的違法性正面審查,這應該是大家都會的東西,而傷害罪的成立也沒有太大爭議;而乙的部分則涉及到兩個比較細且偏三等的考點:對物強暴是否該當強制罪?與正犯無心理接觸是否可以成立教唆犯?
《命中特區》
陳介中,《老師開講:刑法》(004BA),九版,第1-261、2-222 頁。
陳介中,《老師解題:刑法概要(申論題》(505GB),十版,第19-1 頁。
【擬答】
( 一) 甲的部分:
1. 甲向A 表示若再亂車就要飽以老拳的行為,成立強制罪(第304 條第1 項):
(1) 客觀上,甲以強制手段使A 不作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2) 於違法性,一般認為強制罪屬「開放性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該當後並不推定違法,而須進行違法性之「目的手段可非難性」正面審查。本題中,甲所追求之目的(要A 勿在自家門口停車阻擋其通行)故屬正當,然其手段(威脅加害A 之身體)則非正當,故可認為其強制行為具有違法性。且甲、乙亦無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2. 甲毆打A 一拳的行為,成立普通傷害罪(第277 條第1 項):
(1) 客觀上,甲毆打A 的行為與其身體傷害的結果(嘴唇瘀傷、門牙掉落)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故意(附帶一提,甲對於傷害之動機發生錯誤,但此無礙於傷害故意)。
(2) 甲他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 競合:甲所成立上述二罪,屬數行為侵害數法益關係,故應數罪併罰。
( 二) 乙的部分:
1. 乙挪動A 之機車的行為,不成立強制罪(第304 條第1 項):
挪動他人機車,似屬對物之「強暴」行為,雖然結論一樣,然學說與實務對此均否定本罪之成立,理由在於:
(1) 學說認為,非直接作用於身體的暴行,必須對人的身體產生了強制影響;反之,當行為人並未對他人身體造成強制影響時,便不能認為有強暴行為。本題中,挪動機車顯然未對任何人之人身產生強制的影響,故非「強暴」。
(2) 實務認為,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5 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參照)。故以此而論,乙亦無「強暴」行為。
2. 乙上述行為,不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第277 條第1 項、第29 條):
(1) 客觀上,乙確實以機車引起正犯甲的犯罪決意,然而乙與甲並無意思溝通,是否仍可認為「教唆」?正反意見如下:
●肇因理論:刻意地創造挑起決意的狀況的人,具有高度的犯罪能量,如不將此行為納入教唆的概念,將會讓許多奸詐之徒運用此一漏洞,侵害他人之法益。
●溝通理論:由於教唆犯在處罰上等同正犯,自有必要對教唆行為限縮解釋,不能把單純引發正犯違法決意之人,就當作是教唆犯。亦即,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間,要具備類似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關係,兩者有心理上的接觸,而以明示或默示的溝通為內容,被教唆者把教唆者所給予的提議或激勵納入考慮,而形成違法決意的基礎。
(2) 上述不同見解,本人認為應以「溝通理論」可採,理由在於,幫助犯於第30 條第1 項後段設有「片面幫助犯」之處罰規定,教唆犯則無,由此體系解釋可知,教唆犯之成立必須教唆犯與正犯間有心理接觸,而不包含此種無心理接觸而以其他方法引起他人犯罪之情形,故乙不成立本罪。
3. 乙上述行為,成立傷害罪之幫助犯(第277 條第1 項、第30 條):
(1) 客觀上,乙挪動機車的行為,可評價為對於原本具有犯意之人給予精神鼓舞的幫助行為,且與甲的故意不法主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乙具有雙重故意。
(2) 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