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Amanda 圖/Shutterstock
數位社會,以通訊騷擾為多
依據警政署的案件統計,從6月1日《跟騷法》上路至6月30日,受理案件總共394件,分析其中行為樣態,以通訊騷擾230次為最多,盯梢尾隨206次及監視觀察168次,列居其後,顯示數位社會,通訊網路發達,最常用作為騷擾媒介;而近身騷擾的典型樣態一樣不可輕忽。
在騷擾者與被害人的關係中,一般性別暴力案最為常見,有204件之多,其次則為190件的家庭親密關係或家庭成員的家暴騷擾案件。

專法上路,更能有效遏止、懲罰騷擾者
聯合國資料顯示,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最大的人身安全威脅之一,已和性侵害、家庭暴力並列。而據警政署統計,全台每年約有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
跟蹤騷擾容易發展為長期行為,造成被害者嚴重的心理壓力與生活秩序的破壞,也容易升級為暴力或殺害事件。在《跟騷法》訂立之前,台灣法規對跟蹤、騷擾行為僅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以特定關係者規範,無法保護其他類型的被害人。
《跟騷法》於2020年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六個月後,今年6月1日上路。法條訂明八大類行為,如果騷擾行為持續,反覆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使被害人因恐懼與壓力影響日常生活,就足以構成違法。
八大騷擾行為觸法,如何避免誤犯?
跟蹤騷擾行為(stalking)的定義通常了包含三個行為要素:行為過程、被害人的恐懼或擔心人身安全、不受歡迎的行為。《跟騷法》規範的八大行為種類包含了: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抑等。

許多騷擾行為看似是無害且不違法的,但累積下來的恐懼與不適會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因此被害人的主觀認知成為相當重要的判案依據;除此之外,行為的次數與時間也是判斷是否犯法的重要依據。被害人如欲提告,應盡量仔細記載事件發生情形、騷擾者的行為與回應、自身的應對與事件對自身生活造成的影響等。
由於《跟騷法》是以被害人的主觀認知作為依據,因此追求心儀之人遭到拒絕時,記得要適時止步,別再窮追不捨,也別將他人的不適視而不見。
參考資料:現代婦女基金會、內政部警政署、司法周刊,No.2102 黃翠紋、《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評析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