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對「民政」的考生來說,這門科目不會太困難,只需在「地方制度法」部分加強,準備起來相對輕鬆。但對於「戶政」的考生來說,這門科目比較困難,因為沒有唸行政學,故在「公共治理」部分就要花費很多時間熟悉,建議要多花一些心力來準備。
考題三大面向
地方自治是一門跨科目的考科,內容包括有法律(地方制度法)、行政學(公共治理),還有時事(地方或中央政府通過的政策甚至尚未通過的政策草案等),甚至有時會考一些實例題,例如,地方政府如何解決食安問題、空汙議題等等。近年命題趨勢大致分為三部分:
1、 地方制度法:法條記憶與理解(另外有機會考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地方稅法通則、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但還是以地方制度法為主)
2、地方治理:行政學理論發展、公共治理
3、中央& 地方政府政策:指標性的政策
考生在準備方向上,能掌握的部分一定要把握住,例如,法條內容是很具體可以掌握的部分。如果想要用這科拉分數的考生,要特別注意「公共行政理論發展」這一塊。考前兩周,回顧近半年以來所有的國家政策,瞭解其內容為何,考生可上行政院、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部門網站瀏覽政策或政策草案內容。
答題三面向
考試答題上可分為三部分:
法科部分,法條一定要熟悉,要能夠理解法條背後的規範目的、在法制上我國地方政府在各種層面上呈現何種特色、以及中央地方關係為何。
公共行政部分,著墨在治理理論,考生要將理論內容看熟,並且連結到新的主義概念,像是社區主義等等。同時,治理理論的發展背景也一定要理解,而不只是背誦而已。
政策部分,原則上只會問政策內容,不會問太艱深的東西。
範例考題
102 年普考
創制與複決為地方公民參與地方事務重要權利,請問何謂創制與複決?又依據我國現行法令,縣(市)人民如
何行使創制與複決之權利?並請舉例說明之。
試題解析
創制複決超愛考,從 102 年一直考到 106 年還在考,公民投票法在 107 年修正後,107 年底的九合一大選即通過七個公投案,因此公民投票在未來幾年仍然是一個熱門的考點,同學們要特別注意。
子雲老師擬答
(一)創制、複決權的意涵
1、創制權
「創制」乃指公民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已請求制定憲法、法律之意。創制權之目的係為防止「立法怠惰」,而賦予人民創制「立法原則」之權利,並於通過後政府必須依據該原則訂定相關法案。
2、複決權
複決權係指由國會、地方議會所通過的法案或重大政策經由公民或法定機關之請求而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之謂。複決權之目的係為防止「立法躁進」,因此賦予人民廢止國會「已通過」法案之權利。
(二)依我國地方制度法及公民投票法,縣(市)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之方法如下:
1、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2 款之規定,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2、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1)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事項
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2)地方性公民投票之程序
① 縣(市)公民投票之提出
依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向縣(市)政府提出。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② 縣(市)公民投票之連署、提案
依公民投票法第 28 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③ 縣(市)公民投票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事項
依公民投票法第27 條之規定,縣(市)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公民投票程序之中止、辦事處之設立、經費之募集、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除主管機關外,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規定。
(3)公民投票之結果
① 通過門檻
依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② 通過之效過
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規定,分述如下:
A、 有關縣(市)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B、 有關法縣(市)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縣(市)議會審議。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C、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