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尋老師-民法總則準備要領

民法總則包括了民法所有重要的原理原則,涉及的條文不算太多,千尋老師認為,如果同學們能夠掌握整體架構,準備上會更加容易。
By 加分誌 2019/01/01 00:00:00

民法總則重要的概念架構大致分為三部分:
1、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
2、權利客體(物)
3、權利變動(動態)

民法總則關注在「法律行為」,同學在學習民總,如果能夠掌握法律行為,包括「一般/特殊成立要件」、「一般/特殊生效要件」,這個科目的準備就不會太困難。
 

掌握出題趨勢

出題趨勢部分,重點不外乎在「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裡面,涉及到人的行為能力,例如未成年未經父母同意,買了一部機車,這樣的法律效力為何?另外,民國 97 年修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與輔助宣告,現在修法已經超過十年,這部分的考題變得較為靈活,例如,受輔助宣告人所作的法律行為效力為何?「意思表示瑕疵」也是傳統的考點,有很高的機率會出題;再來則是「代理」;偶爾會再加上一些「消滅時效」的考題。

近年國家考試命題靈活,以實例題偏多,不會是單純考背誦的記憶型題型,會從一般生活案例出發,要能夠靈活的操作這些內容。此外,常有把「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的概念融合在「權利變動」裡面一起考,同學的基本功必須要扎穩,遇到靈活的題型才能夠應對自如。

以 7 月高普考為目標的同學,千尋老師建議,一定要把基礎打穩,跟上補習班老師的課程進度,會比自己閉門造車來得有效率,同時一定要跟著進度複習,例如,一堂課 3 個小時,下課後花 20 分鐘到半小時複習,在自己的腦中想過一遍,並且能夠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那就代表你懂了,把你學到的概念解釋給家人聽,說得出來的同時,你也記住了,這樣的學習方式也較為有趣。

考前要大量的練習考古題,看過往題目是怎麼出題的,透過實戰演練檢視自己學到多少,書寫用語需使用法律用語,不宜過於白話,這都需要透過大量訓練,從模仿開始,建立書寫能力。
 

實例題 三段論法

關於作答形式與內容,千尋老師建議碰到實例題使用三段論法:
第一,這個案例牽涉到什麼法律規範?(大前提)
第二,案例事實(小前提)
第三, 涵攝(最重要給分的重點):是否能夠操作這項條文?把事實扣進法條的要件,解釋要件,把事實套進要件,得出法律效果。

作答技巧部分,同學需要練習書寫速度,字體宜端正清晰,且字體大小適中,顏色也不能太淡,讓閱卷老師批改時能夠一目了然。
 

範例考題

104 年地方特考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某甲 25 歲,以販賣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為生。18 歲未婚女大學生某乙一時好奇,向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
二手名牌包的價格。甲表示:若乙有興趣,願以該盒 1 萬元大麻菸及該只 10 萬元的二手名牌包合併出售給乙,只
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乙在未徵詢父母允許的情形下,表示願意購買並馬上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甲隨即將
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
 

答題解析

本題是很典型在考對法律行為基本觀念的認知,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個數之判斷。另外,亦涉及傳統上本來就重要的考點: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允許所為法律行為效力之判斷。
 

千尋老師擬答

(一) 甲乙之間共成立一個債權行為及三個物權行為
1、甲乙訂立買賣契約之行為,構成一個債權行為
按民法(以下同)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依第 345 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題,乙向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價格,而甲表示願意合併出售給乙,並只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要約),乙表示願意購買(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買賣契約。又買賣契約之標的物並不限於單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一買賣契約可包括多個標的物。故,甲乙間就一盒大麻菸及一只名
牌包合併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僅為一個債權行為。

2、乙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構成一個物權行為
按第 76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此為動產物權之現實交付。

乙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雙方具讓與合意,且乙可視為交付一個整體的 10萬元,因而成立一個物權行為。

3、 甲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構成二個物權行為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雖甲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僅一個交付動作,惟其乃兩個標的物,兩個物權,雙方對於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皆有讓與合意,故成立二個物權行為。

(二)就這些行為的效力,說明如下:
18 歲未婚的乙,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復依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1、甲乙訂立買賣契約之行為效力,針對大麻菸部分無效,二手名牌包部分為效力未定
按甲乙間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針對大麻菸買賣部分,因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而大麻菸乃法律禁止交易之物,故該買賣契約一部無效。惟依第 111 條規定: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書之謂乃法律行為內容若數個標的可分,且彼此效力互不影響,應認除去無效部分的其他部分仍可成立。故除去大麻菸部分,買賣二手名牌包之部分應認仍可成立。

針對買賣二手名牌包部分,其對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故依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允許所訂立之契約,為效力未定。

2、乙交付現金 10 萬元價金予甲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乙交付現金 10 萬元價金之行為,為物權契約行為,蓋其乃令甲取得 10 萬元之所有權,對乙非屬民法第 77 但書情形,故依第 79 條規定,該物權行為為效力未定,應得乙之法代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3、甲交付乙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之二個物權行為有效
甲移轉交付乙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之行為,為物權契約行為,蓋其乃令乙取得所有權,對未成年人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形式判斷說),故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