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權拉鋸戰:二元對立下的「子宮」沙場

今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一出,婦女墮胎權在美國不再被保障,引發全球譁然,各國是否對墮胎權予以保障,也一時引人注目。正反雙方到底在吵什麼?為何在婦女權益被重視的現在,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在墮胎議題上還爭執不休?
By 加分誌 2022/10/12 00:00:00

文/AMANDA 圖/Pexels

美國墮胎權被推翻,引爆全球爭議

自從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美國憲法不再保障婦女墮胎權,其立法解釋權下放至各州立法機關,引發全美各地的抗議遊行,然而各州的反墮胎「觸發法」(Trigger Laws)已在判決後立即生效。

如今,美國至少有30個州不保障、甚至限制婦女的墮胎權,其中限制墮胎最嚴苛的法條,包含德州的心跳法案:孕期至第6週時,由於胎兒已發展出「心跳」,法案認為胎兒已是生命個體,不允許墮胎。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場判決,廣泛引起全球關注。不僅是擔心美國在人權自由上開倒車,引發他國的效仿;美國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推翻羅案的判決書中表示:除了婦女墮胎權,避孕、同性性行為、同婚合法化這些憲法權力錯用的判決,也應該被「改正」,各界不禁憂心後續餘波。

墮胎權在爭什麼? 

在美國,墮胎與反墮胎的支持者分為pro-choice與pro-life兩個陣營,一方強調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一方則極力呼籲保障胎兒的生命權。對墮胎支持者來說,墮胎與否該由婦女自己決定;反對墮胎者,則受到宗教信仰的影響,認為婦女在懷孕的那一刻,胎兒便擁有生命,也是上帝的禮物。

反墮胎支持者的論點在於保障「胎兒生命權」,然而根據各國研究,限制墮胎並不會降低墮胎率,事實上與開放或有條件墮胎的國家,墮胎率差不多。換句話說,限制墮胎並不能阻止墮胎,只會促使懷孕婦女鋌而走險,使用不安全、非醫療性的墮胎方式,增加了墮胎的危險性。

墮胎至今仍是婦女計劃生育的重要手段,意外懷孕的婦女,可能因為學業、工作、婚姻、經濟等原因,尚未準備好迎接一個新生命;也有可能是遭遇強暴、亂倫等違反自身意願的暴行,新生兒的出現並不受到期待。然而在一些嚴苛的反墮胎法律中,因非合意性交懷孕的女性也不被允許墮胎。美國俄亥俄州一名9歲女孩遭性侵懷孕,卻因該州的懷孕滿6週就禁止墮胎的法律而被迫跨州至印第安那州墮胎。

全球視野:各國墮胎權立場

聯合國1979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如今有189個簽約國,顯示消除性別歧視已是國際共識。CEDAW中針對婦女墮胎議題,認為婦女是懷孕、經歷孕期不適、承擔生產風險的人;也因懷孕生產需承擔工作、個人生涯上變動的未知,因此擔負最多懷孕風險的女性,最有資格在墮胎這件事上做決定。

事實上,墮胎與反墮胎近年來在各國被不斷討論,許多國家也以法律規範、詮釋,將墮胎納入法律保障或限制之中。例如,愛爾蘭作為保守的天主教國家,2018年在公投上展現出乎意料支持墮胎的立場,廢除墮胎禁令;同樣信仰天主教的阿根廷,在2020年也做出放寬婦女墮胎條件的決定,允許婦女懷孕14週內墮胎;在性別問題上風氣保守的南韓,則在2019年裁定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與之相對的是,波蘭在2020年裁定因胎兒缺陷而墮胎違憲。

台灣《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爭議

台灣目前與墮胎有關的法案,主要為《優生保健法》,為保障婦女生育自主權,符合CEDAW的理念,該法案也在今年4月7日宣布,將刪除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需配偶同意的規定,也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原先條文中,未婚懷孕婦女能獨立選擇墮胎,已婚婦女墮胎則需由配偶同意,婦女因婚姻而喪失墮胎的選擇權,因此引發爭議。不過《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一出,也引發「懷孕是兩個人的事情,伴侶難道沒有選擇權?」的質疑。加上如今同婚法通過,同志家庭不在少數,墮胎權也不再僅關乎傳統異性婚姻。

墮胎議題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各國中,通常都被簡化為「婦女的自主選擇」、「將胎兒視為生命個體」的簡易二分法中,無形中已將女性的身體視為戰場,婦女不再是有主觀意見的主體。其實墮胎議題本身並不是非黑即白,涉及醫療、社會、生命延續等複雜的面向,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有不同的選擇,無法將之單純以二元對立來區分。

在民主社會中,議題引起討論是一件好事,墮胎權本身由於牽涉的領域眾多,爭議不會很快的獲得定論,但無論是在墮胎權,還是其他需要被討論的社會議題上,也許我們可以先學著以較為廣義的角度來看待,拒絕以二分法的方式來簡化、定義問題,也才能進一步彌合被二元對立衝突所撕裂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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