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勞工法規-陸川老師

建立你的應考勝利方程式
By 加分誌 2020/04/07 22:00:00


勞工法規要學好,基礎概念不可少

陸川老師擁有多年補教業教學經驗,觀察到報考勞工行政的考生大多為非本科系學生,或者幾乎沒有法學基礎。 但要學好勞工法規,法律的基礎概念勢必不能放棄。因此針對此類型考生,陸川老師建議在考前先將「法學緒論」 課程內容做一定程度的掌握。上課時跟緊老師的進度,著重在基本概念的理解,建立判斷能力,便能輕鬆應考。


修法與熱門議題要留意

勞工行政有三個本科,分別為「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勞資關係」,以及「就業安全制度」。陸川老師表示這三科在出題上沒有太嚴格的分界,而「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是勞工行政這類科的總綱要,近年比較容易考近期修法的理由、某個法律規範的意義這類的題目。

勞工法規是隨著修法逐年更新的科目,因此隨時更新發展趨勢亦相當重要。除了在每年總複習課程階段特別強調修法,陸川老師表示近期熱門議題也不可放過。例如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外送員職業災害的議題,究竟外送員是不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應該由誰負責等等類似的議題不意外地將會成為考題,但實際上這些看似新的問題都可以回到勞動法最基本的適用範圍去加以討論,因此考生還是必須要打好基礎。

此外,很多考題都是舊瓶新裝的老問題,若考生對考古題有一定程度的熟悉與掌握,那是再加分不過的優勢。

別急著寫考古題

因為有國考律師親身經驗,陸川老師認為準備國考最踏實的方式,就是掌握黃金三步驟的讀書進度。首先,第一次跟著補習班進度,把所有主要科目的重要概念快速瀏覽,不必太過精讀,建立大致的基礎觀念即可。這時陸川老師不建議寫題目,因為考生此時大多無法判斷對錯,重複錯誤只會是浪費時間。

建立基本觀念後再展開第二階段,開始試著寫考古題,此時考生會發現自己有些概念寫出不來或不夠精確,在第一階段其實有唸等於沒唸,於是開始第二 次的精讀:仔細把所有內容再讀過一次,再搭配考古題。每唸完一個章節,藉由考古題,試著用文字來呈現自己想表達的意思。

最後一階段,配合補習班的總複習進度,把做考古題的比例提高。另外,以自己的筆記為主,額外的參考資料為輔,建議參考勞動部出版品或是官網的免費資源,整合成屬於自己的資料庫。

給考生的一記當頭棒喝

有多年補教經驗的陸川老師發現許多考生有類似的盲點—「我花了很多時間讀書,為什麼上考場還是表現不好?」對此老師認為很多考生其實只是假裝自己在唸書, 但並沒有真正理解老師到底在講什麼。陸川老師建議考生, 在唸書時時刻刻問自己「這句話意思是什麼?」「如果按 照自己的方式換句話說,會如何表達?」

若未真正理解,只是重複背誦課本與講義,沒有建立自己的體系與邏輯,上考場後,一旦考題稍微換一個方式,丟一顆變化球,就會不知如何應對。

陸川老師提醒:「不要只是單純背誦, 記法條固然重要,可是很多人只有做到這地步,沒有做到真的理解、建立自己的表 達方式。」這段話應證了「考試不是比誰唸得多,能夠把概念內化成自己的東西, 寫出來變成文字的人,才是贏家。」

寫重點與自建答題模板的應考時間掌握法

關於申論作答技巧,坊間有人說一題要寫一頁以上才能提高上榜率,對此陸川老師認為絕非必要。國考考生最大的壓力來自時間掌握是否得當,高考兩個小時要寫四題, 普考一個半小時要寫四題,「一切問題只在寫不寫得完, 寫不完就是零分。」再試著以閱卷者的角度出發,閱卷老師不可能在一位考生身上花太多時間,因此「寫重點」是不二法門。陸川老師建議直接破題,寫出重點後綱舉目張。 只要字跡不要讓人辨識不出,篇幅也不會是問題。

假設考試當天的四個題目裡,只有三題會寫,大多考生會為了想要爭取分數,選擇花比較多時間在會寫的三題。 而陸川老師認為應該反過來,分配多一點時間給不會的那一題。因為已經會的題目,知道重點在哪,就寫重點就好; 反而不會的題目才是可能拉高分數的關鍵。

為了掌握時間,考古題的練習技巧除了掌握以前考過的概念,最重要的是建立自己論述、寫一件事情的模板與方法,因為上考場時無法花太多時間思考要怎麼鋪陳。陸川老師建議考生最好練到能夠「自動建立答題論述模板」 的反應機制:一看到考題可以立刻決定怎麼寫,會大大提升答題效率。

陸川老師解析

申論題的考試關鍵在於在時間壓力下寫出老師想看的重點,因此我個人習慣是在開頭時就先破題,讓閱卷者明白我知道題目的概念重點在哪。破題的方法一般來說就是點出本題核心概念的「定義」,或是直接說明本題的爭議點之所在。

進入主要內容時,關鍵仍在於「論述」,也就是我不斷強調的「為什麼」?以本題來說是問修法,那就要針對於修法背後的意義或是影響繼續論述。這題出題老師非常明確地在第二個問號中要求考生加以論述,但如果今天題目沒有這樣要求,考生還是要多一段論述。再次強調,因為我們考的是申論題,不是簡答題,不能只是把內容條列 上去,而必須要對各種概念的意義、架構、影響等等層面予以說明。

額外提醒,如果題目是問條文的規定,一般來說其實不建議,也不需要條列、背誦法條條文,考試考的是理解程度,因此即便像是本題這種本來就是要條列的內容,也應該加以濃縮,用自己的話來加以闡述。


陸川老師擬答

(一)所謂勞動派遣是指「使用」與「僱用」分離的僱傭勞動型態,我國長期對此沒有訂立法律明文加以規範,至 108 年時才在勞動基準法中加入相關規定,就本次修法分述如下:

1、勞動派遣三方法律關係及定義:本次於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就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要派契約等名詞加以定義。

2、禁止登錄型派遣:於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禁止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簽訂定期契約,亦即,我國僅允許常僱型 派遣。

3、禁止轉掛: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禁止要 派單位指定、面試派遣勞工,如有類似情形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事業單位不得因此予以不利之報復。

4、工資連帶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派遣勞工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工資。

5、職災連帶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的職業災害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

(二)本次修法對於派遣之影響

勞動派遣是非典型就業之類型,派遣勞工的就業不穩定,勞動條件亦普遍較差。一般來說,派遣法制之重點除了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之外,對於派遣人力之運用、派遣事業單位之管理等等亦是規範重點,因此,雖然本次修法終於將長期缺乏的派遣法制納入,但多半僅是針對個別勞工權益的保障, 對於勞動派遣對整體就業市場的影響來說,仍舊沒有明確的規範,是本文認為規範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