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鴻福
圖/shutterstock
性騷擾存在於多種情境
性騷擾無所不在,可能在校園、職場或任何場合發生,針對不同情境我國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規範,處理不同類型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除了會處以罰鍰,趁機擁抱、親吻、觸摸身體,更會受刑事處罰,若為學校老師,可能面臨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的處分;如為雇主或同事,則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及公司內部懲處。

傳送訊息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談話或傳訊息的過程中,一廂情願或追求的發言,都可能讓別人感到反感及冒犯。例如僅是點頭之交,要到電話就冒然傳訊「今天眼睛很大、很漂亮!」、「想跟您吃個飯、當面多聊一些」,經拒絕仍不善罷甘休,實務上就可能認定為性騷擾。

法院才不管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思
是否構成性騷擾,實務上以「主觀感受」及「客觀認定」(合理被害人標準)綜合判斷。主觀感受在乎當事人有沒有心生畏怖、感受敵意、不舒服或被冒犯;客觀認定則考量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也有同樣感受。
所以,就算言行舉止因為認知差異,自己不覺得性騷擾,但法院在判斷上可不會這麼認為。
人與人之間仍要保有適當的分際
不論在職場、校園或其他場合,對於任何人做出行為舉止前,可能要思考一下,會不會造成對方困擾或不舒服,尤其不經意觸碰、性相關言論及圖片,均可能使自身陷入性騷擾的泥淖!